第三人提供包管财产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对债务人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所以,在包管关系中,一旦未经包管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的,将给包管人带来较大危害,因为提供包管财产的第三人对新的债务人可能一无所知。设立包管物权虽主要是为保险债权的实现,但也要照顾到包管人的利益,特别是当包管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如何平衡包管人、包管物权人和债务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本条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第三人提供包管,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局部债务的,包管人不再包袱相应的包管责任。这种限制不但是对包管人利益的守卫,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守卫。本规定较好地平衡了包管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正确理解本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本条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包管财产的情况,如果包管财产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包管物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体现乐意代为提供新的包管,不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料味着债务人包管责任的免除。二是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务须要经提供包管财产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不是书面形式,而是其他形式,视为不存在包管人的同意。凭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三是本条规定的债务转移不但包括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他人,也包括将局部债务转移给他人。债权人许可债务人局部转移的,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只是其所应包袱的债务额产生减少,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配合向债权人包袱债务。局部转移债务的也务必经包管人同意,不然包管人对转移出去的局部债务不包袱包管责任。四是未经包管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全部债务的,可以免除包管人全部包管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局部债务的,可以免除包管人局部的包管责任,包管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包管责任。这就是本条中“不包袱相应包管责任”的正确内涵。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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