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包管,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就质押给债权人的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动产质权与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之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包管物权的一种。质权与质押是两个差别的观点。质押是指设定质权的执法行为,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利;质押是质权孕育产生的原因,质权是质押引起的执法后果。
(二)质权的执法特征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1.动产质权是包管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物交由债权人占有,是为了包管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占有质物实际上是取得了质物上的交换价值。在一般情况下,其只能占有质物,而不克使用、收益。因此,质权人的标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是为了包管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附随于债权而存在。
2.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上设定的包管物权,因此属于他物权。质权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没有须要在自己所有的财产上为包管自己的债权设定质权。
3.动产质权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条件的,质权人只有占有质物才享有质权,移转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基础区别。因此,出质人须将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质权人才华取得质权。
4.动产质权是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动产质权的设定是以包管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因此,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实现质权的一些事由,例如当事人一般会在包管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方法等,如果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等履行债务,则可能组成实现质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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