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解释】本条是关于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进行处分,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关于留置权的实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所差别。瑞士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经事先通知债务人,得变卖留置物。但此规定仅限于债权人未得到富裕包管的情形。”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九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定六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通知债务人,声明如不于其期限内为清偿时,即就其留置物取偿。债务人不于前项期限内为清偿者,债权人得依关于实行债权之规定,拍卖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权。不克为第一项之通知者,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后,经过二年仍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亦得行使前项所定之权利。”我国包管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物权法参考了包管法的这一规定,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在留置权实现的条件和实现的要领上做了一定的修改。
(一)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务必具备两个条件:
1.留置权人须赐与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克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务必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华实现留置权。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宽限期限多长,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期限过长,倒霉于留置权人实现债权;期限过短,倒霉于债务人筹集资金,履行义务。为此,凭据实践经验和刚正原则,本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即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便可以与债务人自由协商一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与包管准则定的这一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差别,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约定的期限是非,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便可。如果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对付宽限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可自行确定宽限期限,但不得少于两个月,除非留置财产为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如海鲜、水果、蔬菜。这些动产保管本钱过高,如果期限过长,容易贬值甚至失去价值,对留置权人和债务人都倒霉。因此,留置权人无须赐与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2.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留置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虽然不克再实现留置权。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留置权人便可以按执法规定的要领实现留置权。
(二)留置权实现的要领
依照本条的规定,留置权实现的要领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接纳哪种要领实现留置权。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议将留置财产折价以实现其债权;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
1.折价。折价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包管的债权。这种要领比较简单;但务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然就应当接纳拍卖或者变卖的要领。
2.拍卖。拍卖是指依照拍卖准则定的拍卖步骤,于特定场合以果然竞价的方法出卖留置财产的方法。拍卖的果然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同时用度也较高。
3.变卖。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法。由于拍卖的用度较高,有的双方当事人不肯意包袱这一用度,因此接纳用度较为便宜的变卖方法。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无论留置财产是拍卖还是变卖,都务必参照市场价格,而不克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建筑问答网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专家团队 - 造价QQ群 - 3721k建筑网址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