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解释】本条是关于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可分物是指经破裂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前面说过,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体现为:一是留置权所包管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局部;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局部。但本条对付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水平的缓和,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好比,在运输合同中,甲为承运人,乙为托运人,甲受乙的委托运输一列车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输费,甲便可以留置乙的货物。若运输的煤价值为100万元,运输费为1万元,这时甲只能在相当于运输费1万元的范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煤,而不克留置全部煤。物权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包管债权的实现,只要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包管其债权得到实现,没有须要留置过多的财产。过分强调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对债务人不刚正,有损其合法权益,也倒霉于物尽其用。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但如果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由于该物的破裂会减损其价值,因此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好比,一台锅炉作为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定作人不支付人为,承揽人留置该物的,就不克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锅炉若予破裂则其价值就会遭受减损。对付不可分物,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留置。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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