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别的不克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园地价。在该规定实施之日(即2001年7月6日)起一年内补交的,按下列要领治理:
(一)补交地价的准则:1.市、区国有企业按市园地价的20%补交地价。产业用途免予补交。2.市、区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别按市园地价的25%补交地价。产业用途免予补交。
(二)自治理手续之日起按相应房地产用途,重新开始计算土地使用年期。
(三)原安居房进入市场补交地价的准则,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收罗者退散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四)上述房地产补交地价后,发(换)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进入市场。
(五)上述规定不适用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未交清市园地价或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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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未按上述准则补交地价的,一律按现行市园地价准则足额补交,但原福利、微利商品房除外。
(七)对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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