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凭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要领》的规定,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一)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克定期竣工的,经主管部分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克超出一年;
(二)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两年;
(四)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
(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六)按国家执法、准则和规章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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