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凭据《深圳市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分或派出机构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的;
(二)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的;
(三)人民法院或主管部分依法作出的已经产生执法效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四)执法、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问答网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专家团队 - 造价QQ群 - 3721k建筑网址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