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缴交局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分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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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只支付定金或包管金的,不予退还。
土地使用者已将定金或者包管金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退还。土地管理部分扣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总额20%的违约金,余额予以退还,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所有。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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