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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留置权,履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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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31948732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5 7:35:00  举报
(一)留置权的观点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执法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包管形式。留置权设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刚正原则,鞭策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物权法之前的一些执法已经对留置权做了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凭据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凭据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出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执法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归还。包管准则专设“留置”一章,共七条。其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凭据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凭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准则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也分别规定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留置权的规定 
  各个国家和地区执法中有关留置权的规定差别颇大。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形成了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差别的留置权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则别出心裁。 
  1.债权留置权。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接纳债权留置权制度。留置权只是债权效力的延伸,债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已占有的债务人之物有拒绝给付的权利,但没有直接支配的权利。 
  2.物权留置权。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接纳物权留置权制度。留置权是债权人为包管债务获得清偿而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的一种独立的法定包管物权。在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留置权具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两项效力;但在日本,执法没有明文规定这两项效力。 
  3.英美法上的留置权。英美法上的留置权种类众多,共有三十多种,主要包括普通法上的留置权、衡平法上的留置权和海上留置权。普通法上的留置权以物的占有为条件,又称占有的留置权,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物权留置权;后两种留置权则不以物的占有为须要。 
  (三)留置权的特征 
  物权准则定的留置权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1.隶属性。留置权以包管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隶属于所包管债权的从权利,具有隶属性。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包管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执法的规定产生,不克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执法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执法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 
  3.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体现为:一是留置权所包管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局部。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局部。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破裂或者局部清偿以及留置财产破裂的影响。虽然,为了刚正起见,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债权人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不该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全部动产。 
  (四)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的比较 
  1.留置权与抵押权 
  留置权和抵押权都是包管物权,都可以动产为标的物。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设立的条件差别。留置权直接依据执法的规定产生,属于法定包管物权;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产生,属于约定包管物权。 
  (2)标的物的范畴差别。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差别。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执法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华除外;而抵押权无此限制。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4)权利的实现差别。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克虽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抵押权只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产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权,协议不可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5)消灭的原因有所差别。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包管的,留置权消灭;而抵押权不因这两种原因而消灭。 
  2.留置权与动产质权 
  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包管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另11主要在于: 
  (1)设立的条件差别。留置权直接依据执法的规定产生,属于法定包管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产生,属于约定包管物权。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差别。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包管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差别。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执法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华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差别。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克虽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产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便可以实现质权。 
  (5)消灭的原因有所差别。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包管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3.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克履行或者不克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权利。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基于刚正原则而孕育产生,两者也可以并存。其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差别。留置权属于物权,以物的支配为内容,具有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行使,不克反抗第三人。 
  (2)标的物的范畴差别。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能拒绝给付的种类则没有限制。 
  (3)产生原因差别。留置权直接依据执法的规定产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的虽然结果。 
  (4)所守卫的债权差别。留置权所守卫的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执法关系即可,企业之间留置的则无此限制;履行抗辩权所守卫的债权,务必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需有对价关系存在。 
  (5)效力差别。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反抗债务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过执法规定的步骤,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反抗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履行前,自己可以拒绝其享有的履行请求,但没有积极实现自己债权的手段。 
  (6)消灭的原因差别。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包管的,留置权消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对方的债务不履行便不会消灭。 
  4.留置权与抵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抵销权。所谓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到期债务时,双方可以凭据相同数额互相折抵充销债务的权利。留置权与抵销权的目的都在于制止债务履行中的不刚正现象。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差别。留置权为包管物权;而抵销权为形成权。 
  (2)目的差别。留置权的目的是包管债权的实现;而抵销权的目的主要在于制止重复给付所造成的浪费。 
  (3)标的物的范畴差别。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抵销权的标的物可以为一切适于抵销的债权债务。 
  (4)效力差别。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并不克直接使双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而抵销权有因抵销而使双方债权债务在抵销范畴内确定消灭、终局消灭的效力。 
  (5)权利的实现差别。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过执法规定的步骤,留置权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而抵销权的行使只需向对方当事人意思体现即可。 
  (6)消灭原因差别。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包管的,留置权消灭;而抵销权不因这些原因而消灭。 
  (五)留置权建立的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务必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个要件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务必是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债权人占有的不动产上不克建立留置权。第二,务必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的这种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但单纯的持有不克建立留置权。如占有帮助人虽持有动产,却并非占有人,因此不得享有留置权。第三,务必合法占有动产。债权人务必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债务人动产,如基于承揽、运输、保管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动产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如债权人以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执法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务必与债权的产生处于同一执法关系中。好比,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定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建立。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债权而留置保管物,或者保管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克建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克虽然建立留置权,留置权的建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如果债权未到期,那么债务人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还不克判断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这时留置权还不克建立。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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