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可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解释】本条是关于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规定。
留置权为物权,其不受所包管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留置权人在其所包管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仍可以对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理论上说,留置权可以恒久不灭,其行使并无时间限制。但是,如果留置权人恒久连续占有留置财产而不实现,不相符“物尽其用”的原则,也会对社会、经济生活孕育产生倒霉影响。并且,在有的情况下,留置财产会有自然损耗或者贬值的可能,如果恒久不实现留置权,留置财产的价值会受影响,对债务人倒霉。因此,不克让留置权人无限期地留置财产而不可使留置权。本条即是基于以上原因而做出规定的。也就是说,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如果债务人自知没有能力履行债务,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及时实现留置权;如果留置权人不实现的,债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该留置财产,以消灭留置权。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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