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问答网A125.com > 建筑施工 > 施工技术 > 提问

留置权实现? 留置权,债务人,财产

已解决  --    --  0个回答  次浏览0
分享微信 发送朋友 打印
最佳答案
楼层: 1
回答人:94619624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6 14:02:00  举报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局部归债务人所有,不敷局部由债务人清偿。 
  【解释】本条是关于留置权实现的规定。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凭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凭据本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可使的,债务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被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留置财产折价或者被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恰好满足留置权人的债权,留置权的债权完全得以实现,债务人的留置权财产也因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而被处分,不存在剩余价款返还的问题。两者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包管关系完全消灭。二是留置财产折价或者被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出了留置权人的债权数额,超出的局部应当归债务人所有。如果是留置权人处分留置财产的,留置权人在扣除自己应得局部后,应当将剩余局部返还给债务人,不得占为己有,不然就组成不当得利。如果是人民法院凭据本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留置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的,人民法院在扣除留置权人的债权额后,应当将剩余局部及时返还给债务人。三是留置财产折价或者被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敷以清偿留置权人的债权。由于留置财产不克完全满足留置权人的债权,所以留置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实现留置权而完全消灭,留置权人仍可以就留置财产不敷以清偿的局部要求债务人归还。只不过剩余债权就酿成了无包管物权的普通债权,留置权人也成了普通债权人,留置权人可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债务人归还剩余债务;债务人拒绝归还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我要评论 好评次数 0   坏评次数 0
对最佳答案的评论

评论字数在200 字以内
  好评 坏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