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事由
不克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是指质物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孕育产生的原因不是由于质权人的保管不善所致,而是由于自然原因等导致的。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二)替代包管
当质物可能存在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事实足以危害质权人的利益时,质权人为保全其质权不受损害,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包管,此为质权人的替代包管请求权,也有称质权人的物上代位请求权。规定替代包管的质物保全规定,主要是由于质押包管是以质物所具有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的实现。如果质物的价值可能明显减少或者质物毁损,将直接危害到质权人的质权,执法应当授予质权人对其包管利益维护的救济手段,允许质权人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包管。“相应的包管”是指与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数额相当的包管。
(三)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当质物有可能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出现时,质权人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包管,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权,也可以将处分质物的价款提存。此时质权人拍卖、变卖质物无须出质人同意。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性质上属于质物的替代物,质权人不虽然取得价款的所有权,出质人可以用该价款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权;如果以该价款提存的,则要等债权期间届满,以提存的价款清偿债务。无论是提前清偿债权,还是提存后届时清偿,其价款超过所包管债权的局部,应当直接归还出质人。
建筑问答网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专家团队 - 造价QQ群 - 3721k建筑网址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