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权利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载明实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实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届至时,原则上务必实现或者提货,以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如果不定时实现或者提货,有可能给债务人自身带来损失,最终影响其所包管的主债权的实现。例如仓单提货日期届至不定时提货的,须加付仓储费。因此,本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实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或者存款单上所载款项实现,有权将仓单或者提单上所载货物提货。但质权人实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后不克据为己有,务必通知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实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将实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或者货物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克既差别意提前清偿债权也差别意提存。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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