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专门针对浮动抵押增加的规定。凭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除可以在特定的财产上设定抵押即稳定抵押外,企业、个别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还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质料、半制品和产品抵押,即在上述动产上设定浮动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产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区别于稳定抵押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抵押财产的范畴不确定,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仍然有权继续占有、经营管理并自由处分其财产,这样就使抵押财产不稳定,在抵押期间连续产生转变。但是,当抵押权人需要行使抵押权时,抵押财产应当是确定的;只有抵押财产被确定,抵押权人才华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实现抵押权。因此,抵押财产实在定是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条件。虽然,一般情况下也只有在需要实现抵押权时,才有须要确定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实在定是实现浮动抵押权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抵押财产能被确定呢?依照本条的规定,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第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的,抵押财产确定。这种情况下,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向抵押人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要求,抵押财产均应确定,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抵押人不得再处分抵押财产。
第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取消的,抵押人停止营业,进入清算步骤,由于其财产不再产生变动,抵押财产随之确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产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前面讲过,抵押权人为保险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可以与抵押人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如约定抵押人从事关联交易或者低价交易为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又如约定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库存的产品数量低于库存总量的一定比例为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当事人约定了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一旦产生了该情形,抵押财产即被确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第四,产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范畴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因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也可以是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一致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还可以是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抵押人有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为保全抵押财产到达一定的数额,以起到包管其债权优先受偿的作用,可以向抵押人要求确定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要求有异议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定抵押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抵押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一致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除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要求确定抵押财产外,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取消抵押人的行为。因抵押权人行使取消权而追回的财产,如果原本就属于浮动抵押财产的范畴,抵押财产确定后,仍属于抵押财产。
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为抵押财产确定的法定情形,产生其中任一情形的,自该情形产生时浮动抵押即转化为稳定抵押,抵押财产确定,抵押人不得再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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