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问答网A125.com > 建筑施工 > 施工技术 > 提问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 债权,抵押,最高

已解决  --    --  0个回答  次浏览0
分享微信 发送朋友 打印
最佳答案
楼层: 1
回答人:12151117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23 23:04:00  举报
最高额抵押权所包管债权实在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包管的债权因一定事由而归于稳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了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产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外,还须具备其包管债权额实在定。最高额抵押权包管的债权额之所以需要确定:一是凭据本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产生的债权提供抵押包管。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所包管的债权额在抵押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但债权终需要清偿,在清偿的条件出现时,债务人具体应清偿几多债权,应有一个确定的数额。二是最高额抵押权仍属于抵押权的一种,抵押权人在实现优先受偿权时,具体优先受偿的范畴为多大,应当有一个定额。包管法对最高额抵押权所包管债权实在定事由没有做具体规定,这限制了最高额抵押权在实践中的应用。基于此,本条对最高额抵押权所包管债权实在定事由做了详细规定。 
在吸收法院审判实践经验及借鉴国外立准则的基础上,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所包管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债权确定的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包管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备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求权而使自己处于倒霉职位地方,抵押人为了防备自己的抵押物所包管的债权恒久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一般都乐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所以,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重要内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最高额抵押权所包管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这里需要区分两组观点:一是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前者是指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约定的,用以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包管债权额的时间;后者是指最高额抵押权包管债权的期间。凭据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守卫。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致。所以,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一般善于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期间。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与最高额抵押中的债务清偿期。最高额抵押中的债务清偿期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至,债务的清偿期未必届至。当事人可以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以债务的清偿期为债权确定的期间,也可以在债务清偿期外另约定债权确定的期间。 
(二)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没有约定确定的债权期间,或者即使有约定,但约定的期间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决定最高额抵押所包管债权实在定时间?对这个问题,国外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规定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可以随时要求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包管的债权额;二是规定一个确定债权额的法定期间,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最高额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起经过三年,可以请求确定债权原本。本法接纳了第二种做法,明确规定,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对连续性的交易提供包管,连续性交易一般会连续一段时间,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时要求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包管的债权额,就意味着一方当事人特别是抵押人有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就要求确定债权额,这无疑与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不相相符;二是在当事人对确定债权额的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情况下,规定一个法定实在定债权额的期间,可以使最高额抵押权的职位地方因法定期间的存在而较为稳定,抵押权人不消时时顾忌抵押人行使确定请求权。这对付稳定最高额抵押关系是有好处的。本条规定的“二年”是一个稳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其起算点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凭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做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为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之日;如果以交通运输东西等动产做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之日。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产生 
在新的债权不可能产生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所包管的债权额也是确定的。这里的“新的债权不可能产生”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连续交易的终止。如果最高额抵押是对连续交易提供包管,则连续交易的结束日期就是债权额实在定时间,即使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法定确定期间还没有届至,最高额抵押权所包管的债权额也是确定的。二是最高额抵押关系的基础执法关系消灭而导致新的债权不可能产生。好比在连续的借款交易中,借款人的严重违约致使借款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执法规定被解除,新的借款行为自然不再产生。这种关系终止时,最高额抵押权所包管的债权额自然也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额实在定时间也不受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定确定期间的影响。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被拍卖、变卖的价格直接影响到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抵押权人一般都希望被包管的债权额尽早确定。别的,查封、扣押抵押财产实际上断绝了抵押财产与包管债权的关系,也脱离了最高额抵押人和最高额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影响和控制。因此,无论是从守卫最高额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稳定包管关系的角度,都应当确定最高额抵押所包管的债权额。需要注意的是,被包管的债权额因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而确定的,除了其他执法另有规定,最高额抵押权人仍可以就被确定的包管债权额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这种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也优先于排在其后的其他包管物权。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取消 
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债务人、抵押人有可能被宣告破产或者被取消。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取消所孕育产生的直接执法后果就是债务人、抵押人进人破产步骤或者清算步骤。凭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凭据本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债务到期是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定事由,因此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使确定最高额抵押所包管的债权额成为须要。抵押人进人破产步骤的,其所有的财产(包括最高额抵押财产)都由破产管理人占有和支配;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包管物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抵押人被宣告破产也使最高额抵押所包管的债权确定成为须要。同理,在债务人、抵押人被取消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进人清算步骤也需要确定包管债权额。需要强调一点,凭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企业破产法通告之日前所欠职工的人为和医疗、伤残补贴、抚恤用度,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入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用度,以及执法、行政准则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依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敷以清偿的局部,以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包管权的权利人受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就是包管物权人对包管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时,最高额抵押权人受包管的债权额确定,但其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受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影响。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六)执法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保底性条款。除了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可以确定债权额的法定事由外,在本法其他条款或者其他执法中也有可能规定确定债权的其他情形。如凭据本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产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事由时,最高额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包管财产优先受偿,而最高额抵押权人行使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就是包管债权额实在定,所以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事由就意味着包管债权额实在定。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最高额抵押权所包管债权额实在定将孕育产生以下执法效力:一是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二是确定被包管债权的范畴。被包管债权额确定时存在的主债权,岂论其是否已到清偿期或者是否附有条件,均属于最高额抵押权包管的范畴。被包管债权确定时存在的被包管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岂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产生,也属于被包管债权的范畴。但是在最高额抵押权包管的债权确定后才产生的主债权不属于被包管债权的范畴。三是最高额抵押权所包管的债权确定后,一旦债权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额度不得超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包管额。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产生的债权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出局部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产生的债权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产生的债权额为限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我要评论 好评次数 0   坏评次数 0
对最佳答案的评论

评论字数在200 字以内
  好评 坏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