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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变价款归属原则? 质权,债权,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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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71664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6 20:10:00  举报
质权设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债务的清偿。当质押所包管的债权于履行期届满而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的实现是质权的基础效力所在,也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 
  质权实现就是将质物的交换价值实现,质权人以变价款优先受偿。质物价值的最初估算与最终的变价可能并不一致,这与当事人在设定质权时对证物的估算是否准确以及市场价格连续转变有关。但是,无论质物的变价如何,设定质权时的主债权是清楚的。因此,实现质权应以清偿质押包管范畴的债权为界,质物折价、拍卖、变卖后,超出所包管的债权额的,价款归出质人所有;不敷的局部由债务人清偿。 
  凭据本条规定的质物价款归属原则,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数个可分的质物为同一债权包管时,各个质物都包管债权的全部,但在实现质权时,如果质权人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局部质物的价款足以清偿质押包管范畴的债权,则应停止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其余的质物。因为质物的所有权归出质人,出质人只是以质物包管质权人的债权,一旦债权受清偿,质权也就消灭了,乘J余的质物应当归还出质人。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其次,如果以一个质物作为债权包管的,质物变价超过所包管的债权的,应当将剩余价款还给出质人,因为出质人是质物的所有权人。 
  最后,如果质物的变价款不敷以清偿所包管的债权的,出质人以全部变价款交给质权人后,质权消灭,因为质权的标的是质物,质物因用于清偿包管债权而消灭,质权也因之消灭。包管债权未清偿的局部,仍然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只是不再是质权包管债权,而是无质权包管,债务人仍然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和出质人不是同一人时,未归还的债务由债务人包袱,出质人不再包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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