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险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守卫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建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产生包管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合同效力与质权效力混同。凭据本条的规定,质物是否移转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准则:当事人没有移转质物,质权无效。其质权合同是否有效要凭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质权无效并不虽然导致合同无效,不该将质权有效与否与合同的效力合二为一混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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