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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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法及时间;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
(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
(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
(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门路的限制;
(十)建设隶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认为须要的其他条款。出让合同应附上宗舆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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