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最主要的特征是产生权属转变,即衡宇所有权连同衡宇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产生转移。《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及《转让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房地产转让应当相符的条件,接纳排除准则定了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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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不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①以出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凭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衡宇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②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产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同时规定应凭据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可以凭据合法请求人的申请或社会大众利益的需要,依法裁定、决定限制房地产权利,如查封、限制转移等。在权利受到限制期间,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在国家依法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之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是指衡宇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所配合拥有。共有房地产权利的行使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不克因某一个或局部权利人的请求而转让。
(5)权属有争议的。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是指有关当事人对衡宇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致使该项房地产权属难以确定。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7)执法和行政准则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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