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期届满,将孕育产生两种情况:一是质权因其所包管的债权受清偿或者其他原因的产生而消灭;二是债务未受清偿。凭据这两种差别情况本条规定了两种差别的执法后果,即质物返还或者实现质权。
(一)质物返还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履行了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包管的债权,质权消灭,质权人对其占有的质物负有返还给出质人的义务。质权人依质权合同有权占有质物,但在质权消灭时,质权人就丧失了继续占有质物的依据,应当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出质人因清偿债务,将质物上存在的所有权包袱消灭,出质人可以依法请求质权人返还质物;质权人拒不返还的,应当包袱民事责任。
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返还质物,因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当出质人不是债务人而是第三人时,债务人虽然清偿了债务,但是由于用于包管的质物的所有权是第三人的,所以应当返还给第三人而非债务人。
(二)实现质权
质权人实现质权,是指质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产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处分占有的质物优先受偿的行为。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或者产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质押包管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清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违约时,质权人有权将占有的质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法变价后优先受偿。
折价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其债务时,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凭据质物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质物的所有权由出质人转移给质权人,从而实现质权的一种方法。折价务必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不然只能拍卖或变卖。折价与流质差别:折价是产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实现质权时;流质是产生在质权合同设定时。
拍卖是指凭据拍卖步骤,以果然竞价的方法将质物卖给出价最高叫价者的买卖。
变卖是指直接将质物变价卖出的行为,变卖没有果然竞价等形式与步骤上的限制,方便、快捷、变价本钱小。变卖务必参考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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