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质权人违反本条规定,使用或者处分质物的,应当包袱赔偿责任。禁止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规定体现了动产质权的设定目的及其特征。
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理由主要有:首先,当事人设定动产质权的目的在于包管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质权人占有质物,使用质物脱离出质人而为质权人所掌控,使质权人的包管物权得以保险。其次,质权从其性质上看是包管物权而非用益物权。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相比,其基础区别在于包管物的移转与否:抵押不移转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而动产质权移转质物的占有,将属于出质人占有的质物转至质权人的控制之下。这是由于用于抵押的物大多是不动产,而用于质押的是容易移转的动产。质权人占有质物的作用在于控制质物,包管债权实现。最后,无论是抵押还是质押,物的包管在于其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质权人取得质物、控制质物是为了质物不被出质人随意处分而使包管落空,质权人使用、处分质物显然不是设定质权的目的。因此,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物、处分质物,一旦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要凭据执法规定包袱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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