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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及变更? 抵押,包管,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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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46412657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16 2:31:00  举报
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从而放弃其债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不可使抵押权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消经过抵押人的同意。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原则做了规定。抵押权的顺位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利益,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即放弃优先受偿的序次利益。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人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定的抵押权不受该放弃的影响,其顺位仍应在放弃人的抵押权顺位之后。 
本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动抵押权的顺位以及被包管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动,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动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动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对抵押权顺位以及被包管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的变动,如果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的,可能对这些抵押权人孕育产生倒霉的影响,例如,当事人协议将第三顺位的抵押权变动为第一顺位的,那么就会影响原第一顺位与第二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他们完全得不到清偿;又如,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增加被包管的债权数额的,就会影响后顺位的抵押权人行使其优先受偿的权利。为了守卫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条特别规定:“抵押权的变动,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孕育产生倒霉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动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孕育产生倒霉影响的,变动无效。 
本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动抵押权的,其他包管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畴内免除包管责任,但其他包管人答应仍然提供包管的除外。这一规定是针对被包管的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包管又有其他包管的情形而做出的特别规定。这里的“其他包管人”既包括为债务人包管的包管人,也包括提供抵押、质押包管的第三人。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现以同一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包管又有包管包管的情形为例,对本款的规定作一说明: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包管的债权既有抵押包管又有包管包管,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产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如果债务人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包管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抵押包管实现债权。凭据这一规定,只要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无论该抵押是包管主债权的全部还是局部,都要首先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债权。如果因行使抵押权而实现了全部债权,那么包管人就不消包袱包管责任了;如果行使了抵押权却只实现了局部债权,那么包管人就只对未实现的那局部债权包袱包管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包管人是就债权人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而仍不克受偿的债权余额包袱包管责任。如果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或者变动抵押权而使其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减少优先受偿的范畴,那么因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权益而未能受偿的债权,就要由包管人来包袱包管责任,这就会加大包管人的包管责任。这种因抵押权人的行为就加重包管人包管责任的现象,是一致理的。举一个例子,甲以自己的房产向乙抵押贷款100万元,同时又由丙作为该项贷款的包管人,今后,甲又将该房产抵押给丁。在此例中,乙的抵押权处于抵押权的第一顺位,如果乙不放弃抵押权的顺位,甲的房产拍卖后,乙的贷款全部可以得到优先受偿,丙就无须再包袱包管责任。但乙为了丁的利益放弃了抵押权的顺位,自愿将其顺位处于丁之后,结果该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优先清偿给丁后,乙只有60万元的贷款得到了清偿,于是乙要求丙对剩下的40万元贷款包袱包管责任。由于乙放弃抵押权顺位的行为而加重丙的包管责任,对丙而言是不刚正、一致理的。为了制止产生这种现象,守卫包管人等其他包管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本法特别规定,其他包管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畴内免除包管责任。凭据这一规定,在上面的例子中,丙对乙剩余的40万元贷款的包管责任应予免除。但如果丙答应仍然提供包管的,丙的包管责任不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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