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土地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正常情况下,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招标、划拨等方法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凭据自身需要可以设立地役权。因此,本条规定的享有地役权或者包袱地役权的主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包括两种情况:
1.享有地役权的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如,甲地和乙地分别属于两个差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两地相邻,因地理位置的差别,甲地缺水凋谢,乙地上因有一片湖泽而地质肥沃。甲为了给自己的土地浇灌,早在10年前,甲就与乙在乙地上设立20年的取水地役权,并进行了登记,约定在乙地上挖较宽的河道引水,并每年支付一定的用度。10年后的今天,甲将土地承包给了丙,那么,这时的丙不但是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应当是享有到乙地取水的地役权人,因此,作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丙仍然可以继续享有10年期限的取水地役权。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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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袱地役权的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如,上例中,如果供役地权利人乙将自己土地承包给丁,那么,这时的丁不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应当是提提供甲取水的供役地权利人,因此,丁继续要为甲地包袱剩余10年期限的取水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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