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设立后,供役地权利人应当凭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1.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
在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时,多几多少会给供役地权利人带来未便。对付供役地权利人来说,务须要凭据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要容忍供役地上的包袱。这些包袱包括允许他人利用自己土地,对自己行使土地的权利进行的某种限制,放弃局部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有时甚至还务必容忍对供役地造成某种水平上的损害。但对供役地权利人诸多的约束行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作了规定的。供役地权利人在负有容忍或者不作为义务的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赔偿。民事关系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平等,有义务一定有权利。供役地权利人之所以允许地役权人利用自己的土地,在很洪流平上也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租金。
2.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人为利用供役地,实现地役权的内容,在权利行使的须要范畴内,有权在供役地上修建须要的隶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须要的隶属行为,好比,为通行而修建门路等。这时,供役地权利人就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这些权利。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虽然应该物尽其用,对物利用的终极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土地是利用性最强、最为稀缺的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所以发挥土地的最大价值应该是市场经济成长的客观要求。用益物权制度的逐步完善,使得土地的利用率和经济价值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因此,具有协调土地所有人之间,土地使用人之间以及土地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地役权制度,在土地利用关系日趋多样化、纷乱化的社会环境下,衡平各方权利人的利益辩论,就显出其重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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