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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登记,审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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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22636332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28 9:46:00  举报
物权法制定以前,执法对不动产品权的登记要件和登记审查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登记机构掌握的标准宽严不一,法院在审理有关房地产登记的行政案件中审判准则也不尽相同。据在立法过程中调研了解,房产登记机构一般只是对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须要质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各都市基本都没有将询问当事人纳入登记步骤,大局部都市登记时不去现场观察。土地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的审查较为严格。主管部分的同志认为,实质审查登记错误率低,但效率也低,登记机关也包袱一定危害。形式审查效率高,登记机关不包袱危害,但存在着担心定因素。 
国外关于不动产品权登记机构职责有差别的规定,德国执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除有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质料是否齐备的权利之外,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内容只有消极的登记义务。登记机关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涉及实质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观察,也无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执法关系进行变动。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登记规则”也只规定了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质料的职能。日本不动产登记准则定,登记官在有土地或者建筑物标示登记的申请时,或依职权进行其登记时,如有须要,可以观察土地或建筑物标示事项。 
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关于本条的意见主要集中在登记审查应当接纳何种方法上,主要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意见的争论。有的认为,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以制止错误登记;有的认为,登记机构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是没有能力做到的。然而,对付何谓形式审查,何谓实质审查,也存在争论。有的学者从登记审查的范畴对此二者进行界定,认为形式审查就是登记机构不审查登记申请是否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关系一致,而仅审查登记申请在登记手续、提供质料等方面是否合法、齐备;实质审查则是不但审查登记申请在登记手续上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关系一致,实体法上的权利关系是否有效。有学者则从登记机构的观察权限上界定实质审查,即登记机构接受了登记申请之后,应当对登记内容进行询问和观察,以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还有的学者认为登记机构的审查权限及于不动产品权变动的原因关系的,就是实质审查;反之,就是形式审查。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本条的两款规定,既没有试图界定什么是实质审查,什么是形式审查,更不去回答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本条的规定,是在调研我国不动产登记实际情况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目的是使登记机构在各自的职权范畴内,富裕履行职责,尽可能地包管如实、准确、及时地登记不动产品权有关事项,制止登记错误。实践中,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在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改革登记劳动的新思路。例如,目前土地登记主管部分正在探索建立中介代办制度,把登记中大量的实质审查劳动由中介代办机构包袱,通过中介代办机构的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对资料进行实质审查,包管真实性。登记机关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失,登记机关包袱责任;对由于中介代办机结构成的登记错误,国家可向中介代办机构追偿。本条内容只是物权法在现阶段做出的一个原则性规定,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执法还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登记机构履行职责问题上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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