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观点和类型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国家管理机关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连续的记录,并通告权利证书的执法制度。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的特征,所以房地产的流通仅仅体现为权利主体的变动和相关权利的设定、变动。而权利务必由执法以一定方法进行确认和公示,由此各个国家对房地产的有效管理几乎都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来进行,以保险交易安定、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成长。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都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衡宇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今后可以看出,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两种类型,即土地使用权登记和衡宇所有权登记。也就是说,一宗房地产要治理两个产权证书: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是衡宇所有权证书。这是与我国现阶段土地和衡宇离开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但基于衡宇和土的不可破裂性,我国的某些都市已开始试行两证合一的制度,以简化手续,节约交易和公示本钱。
(二)登记的执法效力
房地产登记具有权利确认、权利公示和管理职能。在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一项行政执法制度,具有强行性。未经登记的权利,执法不予认可和守卫。这在我国的行政规章中已有明确规定。如建设部《都市衡宇产权户籍管理暂行要领》第18条规定:“凡未凭据本要领申请并治理衡宇产权登记的,其衡宇产权的取得、转移、变动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国家土地局《土地登记规则》第25条规定:“不经变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执法效力。”在《都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也规定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出租和设定抵押。因此,我国的房地产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形成和流转过程中的建立要件之一,未经登记,不孕育产生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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