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土地上的衡宇转为国有土地上的衡宇,申请人应当自事实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衡宇所有权初始登记。
2、因衡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破裂、合关、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产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产生之日起因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3、衡宇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衡宇名称产生变动的;衡宇面积增加或减少的;衡宇翻建的;执法、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权利人应当自事实产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动登记。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4、设定衡宇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产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5、因衡宇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产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凭据建设部《都市衡宇权属登记管理要领》的规定,权利人逾期申请衡宇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凭据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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