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种衡宇建筑及其隶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置,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治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可以凭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解,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3、凭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步骤批准开工申报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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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务必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别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化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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