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要领>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产生的期间用度、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本钱、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产生的期间用度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预售收入需相符条件方可确认销售收入(即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开发产品计税本钱、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
3、关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凭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凭据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凭据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凭据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凭据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要领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要领>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本钱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结合上述规定,贵公司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减除可以扣除项目),并据此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月度或者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年度汇算时可以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问题。
所产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应在当年期间用度中列支。由于预售收入相符条件时确认并结转销售收入,因此,在年度汇算时,以当年销售收入为基数计算超出准则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超出准则的业务招待费则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开发间接用度中不可以列支业务招待费,如果已列支,应并入当年产生额中在年度汇算时按准则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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