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1998年公施舍行的《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开发经营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管理有明确的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符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稳定的办公用房;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4)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执法、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凭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以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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