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相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都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凭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分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分批准,并纳入年度稳定资产投资计划。
(2)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单薄、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集中的区域,守卫和改进都市生态环境,守卫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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