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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凭据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品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品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认真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劳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认真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劳动。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据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品级。 编辑本段各资质品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衡宇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衡宇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认真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包管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包管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产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衡宇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衡宇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认真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包管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包管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产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衡宇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认真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认真人具有相应专业低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包管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包管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产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认真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认真人具有相应专业低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包管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产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相符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恒久限不得超出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申请核定资质品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品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品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品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欠债表和验资申报;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认真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质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包管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申报;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分级审批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品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要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分发给相应品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分可以凭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别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务必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产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治理变动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分申请治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品级。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第十五条 企业变动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认真人,应当在变动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分治理变动手续。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治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分注销资质证书。 建筑类中级2-3名、低级2-3名 结构类中级2-3名、低级2-3名 财务类中级1-2名、低级1-2名 经济类中级1-2名、低级1-2名 统计类中级1-2名、低级1-2名 计算机类中级1-2名 经营类中级1-2名、低级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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