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机构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认真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劳动;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认真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劳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登记实行分级审批
(1)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批;
(2)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审批要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制定。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3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1)对付不相符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分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2)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分通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2)无正当理由不加入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一致格;
(3)工程质量低劣,产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4)逾越资质品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5)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建筑问答网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专家团队 - 造价QQ群 - 3721k建筑网址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