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条款,指债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本条规定与我国包管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包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包管法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资金需求者的职位地方,一些抵押人出于急需,可能不吝以自己价值很高的抵押财产去为价值远低于该抵押财产的债权包管,好比,甲向乙借款10万元人民币,以自己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衡宇抵押包管。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那么,一些抵押人为了眼前的急迫需要,就可能做出倒霉于自己的选择。这样的结果,不但倒霉于守卫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也与民准则定的平等、刚正的原则相悖。对付禁止流押的规定,一些人有差别的意见,他们认为:第一,禁止流押的规定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流押合同仅涉及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违法事由的情形下,自愿达成流押合同没有什么不可以。第二,流押合同的订立并非都对抵押人不刚正。抵押财产的价值并非一成稳定,有可能出现设立抵押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所包管的债权,而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却一落千丈,反而远远小于所包管的债权。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可熟时,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广泛的干涉与管制,政府的许多政策经常在很洪流平上决定了许多抵押财产的价格,而政府的决定往往变动不定,因此,抵押财产的价值大涨大跌的情形并非停留在学者的理论上。如果抵押权人就这些抵押财产与抵押人做了流押的约定,那么当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价值跌落,债权人反而深受其害。第三,订立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条款,可以使实现抵押权本钱最小化。
物权法没有接受上述意见。理由是:第一,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流押合同,从形式上看好像是自愿,但实质上是否自愿,是否没有胁迫是很难判断的。就像消费者与某些具有垄断职位地方的生产者、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消费者都是自愿接受的,但他不接受又能如何呢?真正刚正的意思自治务必通过制度保险。第二,禁止流押的规定不但追求对抵押人的刚正,也要包管对抵押权人刚正,如果流押合同订立后,因抵押财产价格缩减导致债权无法满足,对债权人也是不刚正的。虽然有人会说,这是债权人乐意包袱的危害。但事来临头,哪个债权人不会追悔莫及呢?这与股民在股市上赔本是一个原理。况且抵押权设立不是危害投资,完全可以用制度,刚正地保险债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流押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是否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不履行的原因是什么,可能相当纷乱,如果因抵押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不履行,抵押权人又可以将抵押财产直接转为自己所有,可能会引发更大的麻烦,带来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债务人的更高的本钱。流押合同看起来本钱比较低,但如果低本钱不克带来刚正的、高质量的经济社会效益,宁可不要这个低本钱,便宜的不一建都是好的,这个原理谁都明白。虽然,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做出改革,以使抵押权的实现步骤更简便、高效、低本钱。事实上,物权法做了这样的努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产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法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凭据这一规定:(1)抵押权的实现是可以低本钱的。因当债务不履行或者产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就实现抵押权的方法协议,而实现抵押权时协议,抵押财产的价格可以参照其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比流押合同依订立时的抵押财产价格确定更刚正合理,因而也更容易为双方当事人接受。(2)简化了包管物权的实现步骤。包管准则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达不可协议的,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物权准则定,达不可协议的,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3)与国外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一致。从国外立法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还是英美法系的美国,都有禁止流押的规定。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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