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品权由于某种原因产生变动时,应当将其变动、转让或者消灭的情形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以防备纠纷的产生。公示对付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社会国家维护秩序,保险交易安定的重要执法手段。
地役权变动、转让或者消灭都是物权变动的内容。如果地役权虽然已经产生了变动,但没有治理变动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则在执法上并没有真正完成物权的变动。从执法效果上来看,只要作为公示内容的物权现状没有变动,便可以视为物权变动没有产生过。例如,本地役权人取得供役地的用益物权时,因混同而导致地役权消灭时,就应当及时治理地役权的注销登记。使供役地包袱的转变情况及时向民众公示。之所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治理变动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是因为该供役地的用益物权很有可能会转让给第三人,有包袱的不动产和没有包袱的不动产在价值上是完全差别的,对受让人而言,受让了具有包袱的不动产之后,将会使受让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对受让人是不刚正的。因此,为了维护登记簿的公示力、公信力,务须要在地役权人治理变动、转让或者注销该地役权登记后,地役权变动才华生效,不然地役权仍然存在。同时,向民众果然不动产包袱的情况,对守卫受让人的利益、防备纠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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