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一)承包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这几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人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组织和个别不得褫夺和侵害。
1.依法享有对承包地占有的权利。占有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使用、收益的权利,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的目的,一定以对土地占有为前提。
2.依法享有对承包地使用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由承包人在集体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因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是其重要权能之一。至于从事农业生产的种类、方法等均由承包人凭据土地用途自主决定,承包人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干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不但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种粮植树、放牛养羊等,对付因进行农业生产而修建须要的隶属设施,如建造水渠、修建水井等,也应是对承包土地的一种使用。
3.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是承包人获取承包地上孕育产生的收益的权利,这种收益主要是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林作物以及畜牧中所获得的利益。例如,粮田里产出的粮食,果树孕育产生的果实等。承包人还有权自由处理产品,可以自由决定农林牧产品是否卖、如何卖、卖给谁等。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的收益权是承包经营权中的重要权利。对承包人的收益权应当依法守卫,使其得到富裕的实现。
(二)承包经营权人的其他权利
承包经营权人的上述权利,体现了作为用益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的权利,还有一些权利内容也体现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1.较长的承包期及承包期满后可以继续承包。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凭据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接纳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法流转。通过招标、拍卖、果然协商等方法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接纳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3.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凭据承包人的意愿,保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4.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解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解的,务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分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解的,凭据其约定。
5.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赔偿。
(三)物权化的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对权利的守卫
物权法明确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体现了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恒久稳定的执法准则,授予农民恒久而有保险的土地使用权”的要求。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通告之前,人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多是从债权的角度即承包合同的角度来认识的。2002年通告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但未明确使用“用益物权”的观点。凭据物权的特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状况,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为用益物权,更有利于守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各项权利为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变动。而合同权利依双方当事人约定,难以制止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等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
2.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期限较长,比较稳定。而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也容易产生转变。
3.承包人享有经营自主权,发包人不得干涉干涉。而合同可以变动,难以制止发包人强令承包人稳定动就解除合同的现象产生。
4.承包人作为用益物权人,可以反抗发包人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克被任意褫夺,承包地被违法收回后,可以要求返还。而合同有可能随意解除,承包地被违法收回的,承包人虽有可能获得金钱赔偿,但返还承包地并不一定。
5.承包人可以以用益物权人的职位地方直接反抗第三人的侵害,包括政府的违法干涉。好比,承包人可以据此制止“一乡一品”等干涉经营自主权的政府决定。
6.承包人依用益物权享有自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基础,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而依合同关系难以形成流转的基础,并且往往受到对方的限制。
7.在征地赔偿时,承包人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利获得相应的赔偿,而不是仅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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