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有关执法、准则的规定看,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管理部分认真。涉及的部分主要有:
(1)土地管理部分。土地管理准则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别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劳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转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修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务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土地变动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动登记。包管准则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登记部分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分。
(2)房产管理部分。都市房地产管理准则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衡宇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分申请登记。房地产转让或者变动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分申请房产变动登记,并凭变动后的衡宇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分申请土地使用权变动登记。
(3)农业主管部分。农村土地承包准则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通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4)林业主管部分。森林准则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别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包管准则定,以林木抵押的,抵押登记部分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分。
(5)海洋行政主管部分。海域使用管理准则定,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分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通告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通告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登记方准则定,海域使用权实行分级登记。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登记造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海洋行政主管部分认真登记的具体劳动。
(6)地质矿产主管部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准则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分审批登记,通告采矿许可证:①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②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③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④本要领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分登记,通告采矿许可证。
在立法过程中,不少部分、专家认为,登记机构特别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一定出现重复登记、登记资料疏散、增加当事人包袱人资源浪费等弊端,倒霉于健全登记制度,应当统一登记机构。立法机关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同时又要考虑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登记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本条第二款在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同时,又规定,“统一登记的范畴、登记机谈判登记要领,由执法、行政准则规定。”
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发达国家都规定在一国之内或一个统一司法区域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即岂论是土地、衡宇还是其他不动产,也岂论是何种不动产品权,均由统一的机构登记。至于具体的登记机构设置,则不尽相同,如德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属于地要领院的土地登记局,瑞士大多为各州的地要领院,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要领务局及其派出所,我国台湾地区的登记机关是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
目前,我国各地方在不动产行政管理和不动产登记体制方面存在差别的做法。以衡宇和土地来说,有的地方在房产和土地管理部分分别设立,衡宇和土地分别由这两个部分进行管理和登记;有的地方,如上海、广州、深圳等实现了衡宇和土地管理机构的统一,同时也实行房地产统一登记;还有的地方,虽然衡宇、土地的管理机构实现了统一,但在管理机构合并之前,衡宇管理与土地管理作为两个独立的管理部分,各自按衡宇、土地登记的步骤、内容、要求和要领进行了衡宇所有权登记和土地登记,已分别向权利人通告了大量证书,由于对房产、土地登记步骤、要领和内容的整合上有相当大的难度,目前仍然实行衡宇和土地分别登记。考虑到这些情况,本法在附则中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问题又做了增补规定:“执法、行政准则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畴、登记机谈判登记要领做出规定前,地方性准则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做出规定。”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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