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原则说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物权人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动或者物权消灭以什么方法确定。好比买衡宇或者买电视,买主什么时候拥有该衡宇或者电视的所有权,以什么方法确定?某人决定将其所有的衡宇与他人共有,以什么方法确定共有权?衡宇出售什么时候丧失所有权,以什么方法确定?这些都是物权的设立、变动、转让和消灭的方法问题,称为物权变动。第二个方面,由于物权是排他的“绝对权”、“对世权”,要求成千上万的义务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因此务必让广大的义务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不该该妨碍谁。并且,权利人转让自己的物时,也要让买主知道他有无资格转让该物。这都要求以令民众信服的特定方法确定,让大众很容易、很明白地知道该物是谁的,以维护权利人和社会民众的合法权益。这是物权的公信问题。
物权公示的主要要领是:不动产品权的设立、变动、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产生效力,动产品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产生效力。也就是说,要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就要进行登记;变动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好比一人所有变为两人所有,也要进行登记;将不动产出售,还要进行登记。登记之后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动或者消灭才有效。要获得一个动产的所有权,要通过交付。好比买一台电视,就要通过交付,买主才有所有权;反之,出售一台电视,要交付给买主,卖主才失去所有权。因此,物权变动的关键点,不动产就是登记,动产就是交付。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要了解一项不动产属于谁所有,就要查不动产登记簿,要了解动产属于谁,看谁占有它。简单地讲,确定物的归属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不动产不克移动,要靠不动产登记簿标明四至界限,除登记错误需要依法改正的外,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不动产登记簿是果然的,有关人员都能查阅、复制,因此,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性是最强的,最能适应市场交易安定便捷的需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守卫权利人的要求。动产可能频繁移动,动产在谁的手里,除有相反证据外,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物权法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是人类文明的优秀效果,列国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云泥之别,要领简单,一目了然。如果不接纳这种要领,而接纳另外什么要领,一定使经济秩序混乱不堪,最终影响经济的成长和社会的进取。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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