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赔偿用度包括:土地赔偿费、安排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
1、土地赔偿费准则:征用耕地的赔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其他由省级政府规定。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2、安排补贴费:安排补贴费,凭据需要安排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排的农业人口的赔偿费准则,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排补贴费,最高不得超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对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由省级政府批准,可增加安排补贴费,但土地赔偿和安排补贴费之和,不得超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都市郊区菜地,是指连续3年以上常年耕耘的。
4、临时用地赔偿: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赐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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