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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赔偿方法。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衡宇的隶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赔偿;二是被拆迁人与衡宇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可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被拆迁人不克选择货币赔偿。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隶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另外,隶属物属于特定建筑,差别建筑对隶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克就赔偿金额的分派比例达成一致意见,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赔偿金额给衡宇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赔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赔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克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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