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衡宇的所有人,拆迁赔偿的原则是对衡宇所有人进行赔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排。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衡宇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衡宇使用权。承租人取得的只是衡宇的占有、使用权,而衡宇的收益、处分权利仍属于衡宇所有权人。因此,新《条例》将租赁衡宇的赔偿主体确定为衡宇所有权人。但衡宇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未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排。
原《条例》关于对衡宇所有人进行赔偿、对衡宇使用人进行安排的原则,是在公有衡宇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衡宇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衡宇使用人达成赔偿安排协议;一些都市实行的货币安排,将大局部赔偿资金支付给衡宇使用人,致使衡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衡宇所有人诸多不悦。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衡宇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别拥有住房为主体。而衡宇的租赁关系是衡宇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隶属的执法关系,它的调解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执法,在衡宇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解,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衡宇所有人利益、未经得衡宇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解。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界说为被拆迁衡宇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赐与赔偿”的配景。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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