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性指包管物权的效力及于包管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包管物权的重要特征。由于包管物权人设立包管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包管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包管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所以,即使包管财产自己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包管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该包管物权的效力就移转到了该替代物上。这种效力不但在抵押权上存在,在质权、留置权上也存在。我国包管法对包管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包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看成为抵押财产。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看成为出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包管法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优先受偿。许多国家的民法典或者包管交易法也做了类似规定,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对债务人因其标的物变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应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德国民法典规定,属于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土地所有人或自主占有人的利益提交利益时,抵押权扩及于对保险人的债权。本法在包管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此做了更为明确、更全面的规定。与包管法的规定相比,本条增加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了代位物的范畴。包管法只规定了赔偿金,本条不但规定了“赔偿金”,还规定了“保险金或者赔偿金等”;二是本条规定了“被包管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包管法对此未作规定。
凭据本条的规定,包管财产的代位物包括:第一,包管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包管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但是,如果包管财产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包管财产毁损、灭失的,凭据本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权人、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或者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包袱赔偿责任,质权人、留置权人向出质人或者债务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不克作为包管财产的代位物。第二,保险金。包管人对包管财产保险的,因保险事故产生而致使包管财产毁损、灭失时,包管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可以作为代位物。第三,赔偿金。这里的赔偿金主要指包管财产被国家征收时,包管人从国家得到的赔偿金。本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别的衡宇及其他不动产,应当赐与拆迁赔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别住宅的,还应当保险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例如都市居民将自己的衡宇向银行做了抵押贷款,如果衡宇被国家征收的,其所得的赔偿金应看成为抵押物的代位物。
包管期间,包管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孕育产生的执法后果就是包管物权人可以就包管人所得的损害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赔偿金等优先受偿。在因包管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孕育产生代位物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包管物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包管物权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包管物权人虽然可以立即在代位物上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另一种情况是包管物权人的债权还没有到期。在这种情况下,代位物虽说是特定的,但终究已经货币化,包管物权人对其进行控制的可能性降低,其到期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也会降低,为保险包管物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包管物权人可以提前在代位物上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包管物权人还希望保存自己的期限利益,也可以不立即在代位物上实现包管物权,而比及债权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再在代位物上优先受偿。包管人可以自己或者应包管物权人的要求向提存机构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等。 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包管物权的效力虽及于包管财产的代位物,但在某些情况下,代位物的给付牵涉到第三人,例如,对包管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包管物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赔偿金?有一种意见认为,为确保包管物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如果债务确已经到期,包管物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该代位物,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没有到期,包管物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向提存机关提存该损害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赔偿金。虽然,如果包管物权人不克及时请求第三人提存的,包管物权人可以要求包管人提存;包管人拒绝提存的,包管物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损害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赔偿金等接纳保全办法。
建筑问答网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专家团队 - 造价QQ群 - 3721k建筑网址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