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问答网A125.com > 建筑施工 > 施工技术 > 提问

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包管,合同,无效

已解决  --    --  0个回答  次浏览0
分享微信 发送朋友 打印
最佳答案
楼层: 1
回答人:85204962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5 3:34:00  举报
包管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包管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包管关系的主要是包管合同。包管合同关系务必以主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包管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对付包管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做了规定。我国包管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包管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物权法的规定基本继承了包管法的规定。 
凭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失去执法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同样的原理,在包管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凭据包管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包管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我国包管法第五条对此明确规定,包管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本条第一款在包管法的基础上规定,设立包管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执法的规定订立包管合同。包管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包管合同无效,但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包管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在执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包管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例如,在本准则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后,包管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包袱的执法后果包袱包管责任。基于此,本条第一款专门规定“但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也为以后包管物权制度的成长留下一定的空间。 
在立法中,对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包管合同仍有效的问题,有差别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允许。主要理由是: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合同自由的需要;二是凭据我国包管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包管合同有效。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物权法应当尽量与包管法的规定一致。有的认为,包管合同严格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允许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定就破坏了这一原则。建议禁止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定。我们认为,包管物权依附于主债权债务而存在,没有主债权债务,就没有包管物权。执法如果允许当事人做出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包管合同仍有效的约定,那么,即使不存在主债权债务,包管人也要包袱包管责任。这不但对包管人不刚正,并且可能导致欺诈和权利的滥用,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包管法调解的范畴除了包括抵押权等物权性包管方法外,还包括包管、定金等非物权性包管方法,包管法允许约定的情形是针对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见索即付、见单即付的包管合同。物权法只调解抵押权等物权性包管,不在物权法中作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包管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虽然不存在履行包管义务的问题,但债务人、包管人或者债权人并非不包袱当何执法后果。凭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克返还或者没有须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包袱相应的责任。同样的原理,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包管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包管人或者债权人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应当凭据其过错各自包袱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的“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只包袱与其过错水平相当的民事责任。例如,包管合同无效完全是由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导致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造成的,则过错完全在债务人,责任应完全由债务人自己包袱。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导致包管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包管合同无效只是原因之一。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包管合同也有可能无效。例如,包管合同违反社会大众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无效,包管合同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恶意勾结而无效,等等。也就是说,判断包管合同是否有效,不克仅以主债权债务合同是否有效为准则,还要看包管合同自己是否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包管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债务人、包管人或者债权人对包管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也应当各自包袱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债务人为包管人的情况下,不产生问题,只是主债权失去包管,其对包管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应当对债权人包袱过错责任;如果第三人为包管人的,包管人不再包袱责任,但包管人对包管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其对债务未能履行的局部,包袱相应的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包管法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主合同有效而包管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包管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包袱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包管人有过错的,包管人包袱民事责任的局部,不该超出债务人不克清偿局部的二分之一。

我要评论 好评次数 0   坏评次数 0
对最佳答案的评论

评论字数在200 字以内
  好评 坏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