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争议较大的是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车位、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主要理由是:(1)车位、车库已经摊人建筑本钱,开发商将其再次买卖或者出租,侵害了业主的利益;(2)在衡宇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处于强势,如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以有约定的凭据约定的原则确定归属,对业主倒霉。另一种意见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与开发商有约定的,凭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主要理由是:(1)从我国目前多数地方商品房销售的实际做法看,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有约定;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看,车位、车库一般也归业主个别所有。(2)车位、车库不像电梯、走廊、水箱、门路、绿地等应当共用,规定业主共有很难操纵。(3)开发商是否把车位、车库摊人本钱,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崎岖没有一定联系,并且,也很难证明车库、车位的价值是否包括在建筑本钱之中;目前对价格管理部分是否应当果然开发商的建筑本钱仍有差别意见。(4)对车位、车库的建造比例和车位、车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应当做出行政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但地下车库和地面上的停车场,作为独立设施,如果不允许开发商销售或者出租,可能影响开发商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对业主倒霉。
经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观察研究,并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立法部分认为,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破裂、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合。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法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纵,也可以制止纠纷。如果规定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由于车库、车位和住宅的配套比例差别、业主之间享有的住宅面积差别、商品房销售的状况差别等原因,归业主共有很难操纵,据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法约定。”同时,对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敷,占用共有的门路或者其他园地作为车位的问题,本条第一款、第三款有针对性地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门路或者其他园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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