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市场的供需主体是物业办事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租用人。
业主的权利: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局部享有所有权,对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享有共有和配合管理的权利;对其建筑物专有局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局部享有的共有和配合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建筑区划内的门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大众门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大众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别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大众场合、大众设施和物业办事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法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门路或者其他园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一个机构,而不是一次会议)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孕育产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决策机谈判执行机构疏散,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认真。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办事企业签订《物业办事合同》
在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最初的管理规约可由建设单位依据政府制定的示范文本代为拟定,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业主签字后生效。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造价行业最大的互动问答知识信息交流分享平台,凝聚了 造价行业网友的智慧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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