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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在前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基础上,又做出本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发觉的一些问题。一些地方的一些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态度不端正,管理不严格,不考虑如何准确及时登记申请事项,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方便,而是挖空心思,利用手中职权给当事人设置重重障碍,在为单位和个别谋取私利上做足工夫,炮制出评估、年检等诸多名目,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收取高额用度。这些现象在抵押登记领域尤为突出,群众的意见很大。这种情况从另一面也反应出在不动产登记方面执法准则还有待越发完善。因此,本条做出上述规定,对这些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在明确列举“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这两项反应较多的问题的同时,又规定了一项兜底内容,即“超过登记职责范畴的其他行为”,以防备这些登记机构洗面革心,钻执法的空子;同时,也为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执法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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