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裁决的起源
法定裁决的萌芽是专家意见(Expertise)。最初,在建筑、房地产、保险等领域产生争端,当事人求助于专家,凭据专家的意见来处理纠纷。但是专家意见仅仅是建议,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后来为使专家意见更具有权威性,专家意见慢慢成长为具有约束力的专家裁决(Expert Determination)。在专家裁决的基础上,逐渐成长为法定裁决制度。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于1975年率先在孕育产生合同争议较多的隧道工程中引入了"争议评审委员会"(DRB/Dispute Review Board))。世界银行首先在其1995的《工程采购准则招标文件》中借鉴了美国的经验,提出了用DRB替代工程师来解决争端。
在国内法上,最早规定"法定裁决"制度的是英国《1996年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英国的做法逐渐被其他国家吸收成长,成为当前建筑业领域比较流行的争端解决方法。虽然法定裁决在建筑工程领域出现的较早,但是现在在房地产、大型机械制造、知识产权、保险等领域也被大量接纳。
二、法定裁决制度相关观点比较
(一)法定裁决的观点
法定裁决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的某些事项产生争议,应该在争议事件产生起的特定时间内或者有权随时向中立第三方提交裁决;第三方有权并有义务在较短时间内对该争议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执行;除非该裁决被仲裁和诉讼推翻,仲裁和诉讼不影响裁决的执行;如果约定或特殊情况下该裁决是终局性的,则当事人不克求助其他步骤复审。
(二)法定裁决与其他EDR方法
EDR(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那些经常被接纳的能够便捷、有效解决争真个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多见的EDR有:调停、法定裁决(Adjudication)、调解、早期中立评价(Early neutral evaluation)、模拟审判(mini-trial)、专家裁决、独立干涉、法官评判(Judicial appraisal)、调停-仲裁( Med-arb)、中立性事实裁决(Neutral fact finding)、观察方案(Ombudsman schemes)、调解步骤(Regulators)等等。在这些EDR步骤中,与法定裁决相近似的是调解和专家裁决,下文详细对这三种步骤进行比较。
1、法定裁决与专家裁决。专家裁决(Expert determination)是指争端各方同意将争端提交独立的专家,专家按争端各方同意的步骤,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特定事实或执法问题进行裁断,该裁断通常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不克被任何步骤复审。通常来说,法定裁决和专家裁决可以互换使用,但是严格来说法定裁决是专家裁决的一种。两者的基本区别是:(1)法定裁决是法定性的,是执法授予当事人的权利,在建筑合同方面,法定裁决步骤不需要当事人各方的同意,当事人一方有权提起该步骤,其他当事人抗议不影响该步骤进行。而一般的专家裁决的提倡,务必各方当事人配合同意,是约定不是法定的;(2)在时间、裁决者的提名等步骤方面,法定裁决有严格的执法规定;而一般专家裁决没有严格的执法规定,需经过当事人约定。
2、法定裁决与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加入下,各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平等的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法定裁决与调解的最大区别是:法定裁决第三方是结果的决定者;而调解的第三方只是协调者。
(三)法定裁决与仲裁法定裁决与仲裁都是民间通过独立第三方作出有效力的裁决来解决争真个方法,但是两者区别较大,其主要体现如下:
1、步骤。仲裁有较严格的步骤,从提倡、受理、组庭、审理直到裁决,列国仲裁法都规定了严格步骤。而法定裁决的步骤相比拟较灵活,除了个别步骤由执法规定外,其他都由当事人及裁决者决定。
2、裁决作出的时间。英国《1996年住宅许可、建造和重建法》规定法定裁决的时间不超出6周;而仲裁裁决一般在三个月以上。
3、事实观察和开庭审理。仲裁有一系列证据观察和开庭规则;而法定裁决没有严格的规则,由当事人提供书面资料、裁决者观察等方法实现,许多情况下是通过审查书面资料和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来观察事实,依据专家的专业知识作出裁决,不需要开庭的模式。
4、裁断的依据。仲裁裁决要严格依据按仲裁步骤形成的证据和执法作出。法定裁决依据当事人产生争议的合同、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步骤刚正、裁决者的个别知识及自然正义作出。
5、终局性。仲裁裁决是最终的,除特殊法定情形外,当事人不克求助于其他救济途径。法定裁决一般不是最终的,除非当事人约定或特殊规定。
(四)法定裁决的名称
法定裁决的英文是Adjudication、Statutory Adjudication或Compulsory Rapid Adjudication.在我国它通常被称为"中间仲裁".在仲裁中,也有中间仲裁,它是指在最终的裁决作出前,可就局部争议或某些特殊事项作出裁决,因此,接纳"中间仲裁"这一名称易与仲裁的相关观点混淆。本文依据Statutory Adjudication这一英文名称将其翻译为"法定裁决".如果从与仲裁相比较的方面考虑,可以命名为"准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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