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达不可拆迁赔偿安排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法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衡宇承租人达不可拆迁安排协议,就赔偿安排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见告当事人可以凭据《拆迁条例》向有关部分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衡宇承租人达不可拆迁赔偿安排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衡宇拆迁管理部分裁决。实施裁决的衡宇拆迁管理部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衡宇拆迁管理部分。衡宇拆迁管理部分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赔偿方法和赔偿金额、安排用房面积和安排所在、搬家期限、搬家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平,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衡宇拆迁管理部分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衡宇拆迁管理部分的上一级主管部分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劳动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赐与货币赔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排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连续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在都市衡宇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衡宇承租人拒绝执行衡宇拆迁管理部分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衡宇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家期限内未搬家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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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拆迁务必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家期限内未搬家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衡宇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分执行,或者由衡宇拆迁管理部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达成拆迁赔偿安排协议后,拆迁纠纷处理方法
衡宇拆迁赔偿安排协议是约定衡宇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赔偿安排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衡宇承租人在搬家期限内拒绝搬家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接纳仲裁方法,拆迁当事人务必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衡宇拆迁赔偿安排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法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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