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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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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82538949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3/11 9:02:00  举报
质权是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创造的权利。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执法行为,应当通过订立质权合同来进行。 
  (一)订立质权合同应当接纳书面形式 
  质权设定的行为为要式行为,应当接纳书面的形式进行。要式行为即执法、行政准则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应当接纳的形式或者方法。 
  关于动产质权的合同形式,学者们一直有差别观点。有的认为,口头质权订立合同也应当允许。考虑到口头合同虽然简单、易行,但一旦产生争议,不易证明其存在及具体内容,倒霉于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为了便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执法关系,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使包管物权,减少纠纷的产生,规范设定质权的行为,执法规定应当接纳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对付设立动产质权合同未接纳书面形式的,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建立。 
  (二)动产质权的合同内容 
  动产质权合同是明确质权人与出质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将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在订立质权合同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尽可能约定清楚、明确。本条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是提示性、指导性的、非要式的。值得一提的是,本条将包管法中规定的“应当包括”修改为“一般包括”,主要考虑:一方面,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应当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另一方面,由于包管准则定的是“应当包括”,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不相符规定内容的情形时,质押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守卫的情况。动产质权合同一般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中国最佳造价交流网站,致力于建设专为造价同行服务的自由交流家园 建筑问答网永远以提供国内外最新、最好、最快的造价专业资讯为目标
  1.被包管债权的种类和数额。被包管债权,通常被称为主债权。包管合同是为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主债权的种类,有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种类物给付债权以及以作为或不作为为标的的债权等。数额是指主债权是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可以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等。被包管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是确定质权产生的依据,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优先受偿确定范畴的基础。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包袱债务的时间。质权合同订立后,在主债权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权利虽然已经建立,但此间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与主债权价值相当的优先受偿的期待权。质权人对证物的变价受偿务须要比及债务人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订立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实际产生时,才华进行。质权合同规定债务人债务的期限,可以准确确定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包管债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物是设立动产质权的关键所在。没有质物,则不可能孕育产生质权。动产质权合同,是出质人以其或者第三人的质物为实现质权人的质权而设定的包管合同,质权最终要以质物的变价来实现。所以在动产质权合同中要对证物的相关情况有明确的描述,包括质物的名称,以确定质物为何种物;质物的数量、质量,以确定质物的价值量。 
  4.包管的范畴。动产质权包管的范畴,是指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可以优先受偿的范畴。质权包管的范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当事人对包管范畴不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参考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即包管物权的包管范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损害赔偿金、保管包管财产和实现包管物权的用度。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是质权合同中的重要内容,质物的交付直接关系到质权的生效。凭据本法的规定,质权自质物实际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当事人在质权合同中约定质物的交付时间,就可以明确出质人应当在何时将质物移转给质权人,质权人在何时接受质物,以确定质权的效力。明确质物的交付时间,有利于保险质权人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安定,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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