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求是不合理的,没有要求施工方在审定结果的数据上浮规定幅度报结算的。
既然有了审定结果,为什么还要上报结算书呢?
这是极端的不合常理的行为。
先看跟踪审计的协议书是否有工作内容条款。再确认结算审减比例较大的原因,如是送审结算本身虚高,那不是跟踪审计的责任,该扣减还是要扣减,至于最后怎么定案,由合同双方去定;如是跟踪审计过程控制质量差,造成送审结算有过程依据,审计时发现过程控制的错误要扣减,那只能承担对应责任,由业主怎么说你就得怎么做。